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5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二章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第1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農業用地,且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一、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以讓售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前項第二款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