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3條 法規: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3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一、首度查獲。二、因灌溉或農田排水所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禁止之行為。但不包括毀壞水閘門或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之行為。三、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四、未影響灌溉水質。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