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一、首度查獲。二、因從事農業行為而排放非農田之排水。三、排放水質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