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 第32條 法規:農田水利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相關法規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相關 第七章 附則 第32條 下列土地經依法申請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者,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一、本法施行前屬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二、主管機關依法撥用、協議價購或徵收,供農田水利設施所用之土地。三、經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為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土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前項土地之清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