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管理人員啟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水門、閘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