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0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合併採計;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
- 第7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一、因灌溉管理組織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
- 第72條資遣費比照第六十九條退休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 第73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或資遣後再任者,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農田…
- 第74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一、因公死亡。二、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自殺死亡比照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
- 第75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撫卹金應一次發給之。其計算方式比照第六十九條退休金之計算基準辦理。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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