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0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八章 考績獎懲 第50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