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之。前項考績區分如下: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
- 第47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任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
- 第48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處長核定;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由處長考核。…
- 第50條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三、丙等:六十分以上…
- 第5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
- 第52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
- 第53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 第54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第55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
- 第56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
- 第57條年終考績結果,自次年一月執行,專案考績結果,自專案發生日執行。
- 第58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申誡。二、記過。三、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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