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8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八章 考績獎懲 第4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處長核定;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由處長考核。前項考核結果應按各等造送考績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