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灌溉管理組織新進或調派人員應於接到派令後三十日內就職,除有正當理由並經處長核准者,得延長十日外,未於限期內就職者,屬新進…
- 第4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離職或調職者應於三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但調職者,其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處長核准延…
- 第42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支薪均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新進人員於實際就職之日起薪。
- 第43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
- 第44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請假、公假、休假、曠職、年資採計、應休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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