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七章 就職離職、差假、訓練 第4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