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五章 進用 第32條 灌溉管理組織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得不經人評會評議,由處長提出升遷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任免遷調由處長核准調派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分處主任之兼任,由處長提出兼任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按月造送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