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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3條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
- 第24條第十九條至前條所定各職務進用資格,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相關職務之服務年資,得以曾任農田水利會相關職務服…
- 第25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相關職務,指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人員類別中,除輔佐人員外,為同一類別人員或得調派類別人員之職稱職務…
- 第26條第十六條甄試及格進用人員應受各該次甄試簡章規定服務年限之限制。
-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灌溉管理組織現職人員之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進用及調派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派低一職等之職務;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
- 第28條灌溉管理組織因業務需要,需商調其他灌溉管理組織人員時,應公開甄選擬調人員,並以調用同一序列或較低職級職務為限。但調升主任…
- 第30條灌溉管理組織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進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灌溉管理組織內確無具有該職務進…
- 第3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參加升遷考核:一、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二、任現職一年以上。三、最近三…
- 第32條灌溉管理組織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得不經人評會評議,由處長提出升遷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
- 第33條甄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進用。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試用人員於試用期…
- 第3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於進用後發現者,撤銷其進用: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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