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甄試 第17條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一、有第十五條所定情事之一。二、冒名頂替。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