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6條 小組長得隨時向灌溉管理組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供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管理相關建議事項,並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主管機關備查。工作站得視需求召開小組長聯席會議,以工作站站長為主席,邀集相關小組長參加;小組長於會中有建議事項者,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