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 第4條 法規: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4條 原捐公法人應於農業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四個月前至二個月前之期間內,檢附推薦意見、推薦代表之同意書、基本資料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將推薦代表函報本會。前項推薦意見,應註明推薦代表所屬下列類別:一、原捐公法人有關業務人員。二、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三、社會公正人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