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農業推廣機關(構)辦理農業推廣業務者,得依本辦法辦理評鑑及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推廣機關(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及獎勵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推廣機關(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及獎勵之;其評鑑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