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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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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第8條
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
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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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於農業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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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合作社,指依合作社法規定設立,並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以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及休閒農業,經營…
第4條
農業主管機關得輔導農業合作社之方式如下:一、輔導農業合作社提升國產農產品形象與價值、穩定產銷、保障社員權益及收益。二、輔…
第5條
農業主管機關為獎勵經營良好之農業合作社,得編列經費,補助其辦理下列事項:一、購置營運所需之生產、集貨、貯存、冷藏(凍)、…
第6條
農業合作社經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考核評定為丙等以下者,農業主管機關就其業務執行部分應輔導其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時改善者,應輔…
第7條
本辦法於農業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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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