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農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