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3條 法規: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五章 低利貸款 第26-3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遲發性災損,其受損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顯現者,亦適用之。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七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