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條 法規: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五章 低利貸款 第26條 貸款用途應由經辦貸款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一、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於貸放後三個月內完成查驗報告並作成紀錄。二、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由經辦機構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收回其貸款本息。三、經辦機構於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