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5條 法規: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五章 低利貸款 第25條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六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得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每次延期動用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動用次數以三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