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1條 法規: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五章 低利貸款 第21條 貸款期限及寬緩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償還方式如下:一、本金自寬緩期限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三、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