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辦法所稱救助,指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 第4條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
-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一、經營農、林…
-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 第6-1條(刪除)
- 第6-2條連續發生天然災害,且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連續天然災害者,其救助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民前已提出申請者,其後發生…
- 本條文有附件第6-3條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額外現金救助,不受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救助次數之限制;農產品作物品項及救助額度計算…
- 第6-4條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因同一嚴重天然災害,延續至次一曆年或次一產季造成重大損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辦理救助,不受同一災…
- 第7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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