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3條會計人員係指辦理會計事務之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會計人員。
- 第94條會計部門應派駐信用部會計人員,專任辦理信用部會計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並對主管會計人員負責。信用部並應設置專…
- 第95條農會如業務量減少或人手不足者,其信用部之會計、出納人員得視實際需要兼辦其他部門之會計、出納事務。
- 第96條內部審核之範圍規定如下:一、財務審核: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之審核。二、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或盤點之審核。三…
- 第98條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有關人員完成更正後再予辦理,如遇拒絕更正時應報請總幹事核飭更正之。前項不合法之行…
- 第99條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署: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二、依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 第100條會計人員除處理會計事務違法失職時應依法處理,對於事業單位發生違法舞弊事件,非有勾串事實不負法律責任。
- 第101條會計人員不得兼辦會計以外之業務。
- 第102條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調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 第103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由總幹事或指派人員監交。
- 第104條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由主辦會計人員監交。
- 第105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於交代之日,根據總分類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造具當日日計表及各重要科目餘額表,交付後任,後任即根據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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