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會計報告應依本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其對內會計報告由各該農會視其事業實際需要編報之。
- 第8條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核實編造,並正確表示財務狀況及事業損益或經費所入所出過程。
- 第9條會計報告分下列二類:一、靜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日之財務狀況。二、動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之財務變動及營運經過情形。…
- 第10條靜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一、資產負債表。二、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三、證券明細表。四、票據明細表。…
- 第11條動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一、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二、各項收入、支出、所入及所出明細表。三、現…
- 第12條會計報告之編造規定如下:一、日報:(一)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二)庫存現金表(供金融事業專用)。(三)日計表。二、…
- 第13條會計報告編造期限如下:一、日報:於次日上午編造完竣。二、月報:於次月五日前編造完竣。三、年報: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編造完竣…
- 第14條會計報告應由總幹事及主辦會計人員簽章。其涉及各事業單位者應由各該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及會計人員會同簽章。
- 第15條會計報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一、未根據帳簿編製。二、內容與帳簿所載不符。三、未依規定程式編製或內容顯有錯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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