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農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會法母法 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五章 職員 第21條 農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