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職員
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三十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無候補理事、監事而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不另辦理選舉。
但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應於出缺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補選。
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依前項規定遞補或補選理事、監事後,再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
無候補理事、監事而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不另辦理選舉。
但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應於出缺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補選。
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依前項規定遞補或補選理事、監事後,再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能產生,係指未能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職。
總幹事之聘任屆期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
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時,應就農會員工歸級表由副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暫行代理,其代理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或遴選合格人員依法派代時為止。
總幹事之聘任屆期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
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時,應就農會員工歸級表由副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暫行代理,其代理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或遴選合格人員依法派代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