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農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會法母法 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四章 會員 第15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係指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者。前項僱用證明書,應經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 本條定義的名詞 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