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33條 法規:農會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七章 會議 第33條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