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40條 法規: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六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第40條 農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一、農會勞工應親自於農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農會應保存其勞工簽到、簽退之出勤紀錄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