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農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一、農會勞工應親自於農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農會應保存其勞工簽到、簽退之出勤紀錄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