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農會聘僱編制員工,應發給聘僱通知書,並載明職務、等級、薪給及到職期限。總幹事之聘任通知書應載明比照本屆理事會任期之聘期。…
- 第32條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三規定向農會提出保證。農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
- 第33條農會理事會對總幹事檢具之保證,應隨時辦理對保,每年至少一次,如認為有換保必要時,應即通知換保,經通知而逾一個月仍未辦妥換…
- 第34條農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者,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
- 第35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停止或解除總幹事職務,或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其職權,由理事長負責依法令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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