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22條 法規: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22條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傷病給付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前項就醫津貼分門診及住院診療,門診每日新臺幣一百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其就醫津貼之核給,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