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18條 法規: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18條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傷害給付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傷害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前項就醫津貼分門診及住院診療,門診每日新臺幣五十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九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