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給付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發給。
二、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百分之七十發給。
被保險人請領前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其傷病給付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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