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前項申請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