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母法 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第三節 被保險人 第17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辦理加保,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出國、農地辦理移轉或出租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退伍、返國或農地終止出租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