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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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條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卡),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二、投保資格審查通過…
- 第7條投保單位申請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 第8條申請投保之單位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一、登記證書。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三、理事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 第9條投保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事務。
- 第10條(刪除)
- 第11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但有下列情形者,…
- 第12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補正之提出,以送達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 第13條投保單位有解散、撤銷之情事者,其所屬被保險人,應移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務。在合併後存續或另立…
- 第14條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一、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
- 第1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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