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4-1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之一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第44-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