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4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二節 生育給付 第24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參加保險後分娩。二、參加保險後早產。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