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7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一節 通則 第17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