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5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國家銀行或中央、直轄市政府指定之公營銀行。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或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投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