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申請人為投保單位者,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委任或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3條
第23條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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