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其停止提繳日期,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農保被保險人: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其保險效力終止之當日。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由保險人逕予退保之當日。
三、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為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所載評量表開具日期;其身心障礙情形符合免經無工作能力評估者,為身心障礙證明所載之鑑定日期。
四、其他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證明所載鑑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