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提繳農會、人數、金額統計表。二、農民退休儲金核發統計表。三、農民退休儲金收支會計報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