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3條 法規: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3條 前條所定災後六個月之計算,自災害發生之當月起計算六個月,並由保險人於災害發生之次期保險費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