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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所定災後六個月之計算,自災害發生之當月起計算六個月,並由保險人於災害發生之次期保險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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