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第4條 法規: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4條 本法所稱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指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土地現況使用,因天然災害致無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項目使用而產生經濟效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