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休閒農場設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者,農業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範圍者:(一)位於非…
- 第24條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之設置,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
- 第25條農業用地設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以休閒農場土地範圍擬具興辦事…
- 第26條依前條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設後提出申請,或於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併同提出申請。休閒農…
- 第26-1條休閒農場依第三十條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得依法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已…
- 第27條休閒農場之籌設,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至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止之籌設期限,最長為四年,且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之效…
- 第29條同意籌設之休閒農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一、經營者申請廢止籌設。二、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三…
- 第30條休閒農場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時,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及勘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 第31條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經營者。三、場址。四、經營項目。五、全場總面積及場域範圍地段地號。六、核…
- 第32條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證後,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例…
- 第33條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於停業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繳交許可登記證。休閒農場停業期間,…
- 第34條經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有下列資料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前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及相關佐證文件,提出變…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